当前栏目:

江苏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时间:2017-12-29浏览:2325设置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二、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三、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

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由于疏忽或某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虽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免予赔偿;

    6.对两用物资(如照相器材、电视机、录像机等)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且不低于

原价值计价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价赔偿。

    七、赔偿处理权限

    11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系()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2100元以上至5万元的仪器设备,由系()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设备处审批后执行;

    3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系()主管领导与设备处协商后,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八、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九、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或所在系()赔偿。

    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江苏师范大学报损报废丢失审批报告表,由系()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同栏目信息

其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