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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17-12-29浏览:3493设置

江苏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任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和资产管理

第五条资产是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和动植物。

1. 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含附属设施)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后勤服务及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等;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和设施,包括校门、雕塑、道路、桥梁、围墙、水塔、运动场、游泳池、停车场、给排水管道、输电线路、通讯网络线路、绿化、卫生和消防设施等;

2. 仪器设备(含家具):指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和其他工作需要的具有一定性能和用途的物资,包括教学科研专门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办公设备、医疗器械、家具、批量同类设备等;

3. 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指各种类型图书资料(包括普通图书、期刊、图片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电子书刊、数据库等)和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4. 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如标本模型、动植物、被服装具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学校冠名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收益、资产绩效管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奖惩等。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资产管理责任人必须是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资产保管人应为资产管理责任人本人或本单位聘任人员,以资产责任人信息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八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和各类资产安全完整负责,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其归口范围内资产的管理工作,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学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按规定权限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相关审批申报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处理;

(三)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含学校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本收益;

(四)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强化新增资产的论证、计划、采购与验收,以及存量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化管理;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论证、审核和报批,负责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

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八)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九)加强产权管理,统一办理高校产权变动事项,负责产权界定及纠纷协调处理;

(十)接受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学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学校国资委的办事机构,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学校国资委的要求,统一对学校资产进行管理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统计工作;

(三)监督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的调配、租赁、抵押、处置等工作,办理资产处置上报审批手续;

(四)定期向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上报学校资产年度报告和产权年检登记等各类报表;

(五)负责全校公用房的使用管理与核算,负责全校出租房产监管;

(六)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资产经营单位占有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核算、评估和界定,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对

经营性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实施监督,对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资源占用费收取的相关工作;

(八)制定学校资产使用费的收取办法,并监督实施;

(九)建立和完善全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全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十)负责招投标与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冠名权的管理,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社会捐赠资产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室的统一管理、使用,对外出租、出借教室需至国资办备案。

(三)科技与产业部负责学校知识产权、商标权、技术专利注册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让。

(四)监察处、审计处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负监督审计责任。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货币资产管理和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定期与国资办及其他有关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财务账。

(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及办公家具的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论证、验收、登记和使用、维修等管理;负责全校拟处置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归集拟处置仪器设备实物、编报拟处置仪器设备清单提交国资办。按上级批复,在国

资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资产处置,残值交计划财务处。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土地及构筑物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校公有房产配置、调用及处置管理;负责建立与维护全校房产的产权管理数据库及房屋使用数据库;负责公有教职工住房的档案建立和保管工作。

会同国资办制定房产的使用办法和收益分配方案,定期做好全校房产产权及使用情况备案与核对工作。

(八)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等资产的管理。

(九)各学院(学部)、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负责本单位实物及明细账目的管理,对本单位教职工所使用资产负管理责任。

(十)科文学院负责所占有资产的账务和实物管理。资产的变动和处置需定期报国资办批准和备案。

(十一)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报刊杂志、资料的管理;负责学校电子文献应用建设的统一规划管理。档案馆、博物馆负责档案资料、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负责文物、纪念品以及外事活动中的赠品管理。

(十二)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全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大学科技园、汉园宾馆等资产经营单位对使用的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章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高校国有资产配备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并按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不能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要严格执行资产购置审批程序,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达到学校国有资产采购经费限额的由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资产归口管理与使用部门应根据资产购置验收管理规定,加强所购置资产的检查验收,确保实物参数与采购

标准相符,且无任何质量缺陷。

第十八条各单位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学校国有资产,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九条 学校对新增资产配置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积极探索建立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发、统一结算”。

第五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校内公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与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健全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及时、准确地记录国

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学校职工校内岗位变动或退休、调离学校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资委按照教育厅、财政厅规定权限对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大额资产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批,并报送教育厅、财政厅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决定,以及教育厅、财政厅对我校报送文件的批复(备案),是学校办理产权登记、固定资产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如确需的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在3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学校国资委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学校国资委审核,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行为除外。

第二十六条学校与校内各单位不得利用学校的资金、房屋、设施、设备等提供担保,教育教学设备、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以及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由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损毁、流失等,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得隐匿真实情况。

第六章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其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二)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三)对外捐赠:指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权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并按相关审批程序组织实施。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处置清册报学校国资办汇总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使用单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处置申请报

告;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拟处置资产的审核意见;

(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计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拟处置资产的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五)拟处置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意见;

(七)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八)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九)对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等批文;

(十)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要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拟处置的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调整有关资产和会计账目。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置收入属于学校所有。

第七章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及控股企业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或采取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资产不得报账。

第三十九条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学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各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校国资委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二条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研究上报学校国资委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学校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与校外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资产清查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的;

(二)学校内部进行重大改革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七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根据管理的职责权限,及时做好录入、更新等资产管理信息日常工作。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

第四十八条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

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存结情况及时报告,做出书面说明,并列出变动明细。定期报告出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收益收缴情况。

第四十九条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年终与有关单位进行对账时,应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各单位有责任按照各类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定期检查学校资产管理情况。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五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监察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校内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全体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要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以上责任含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具体执行参照《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国资201090号)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基金会、科文学院、科技园、资产经营公司、汉园宾馆等学校附属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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