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教学管理,提升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是中心实验教学管理的协调和决策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推进中心实验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实验教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员工的权益。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 中心设立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负责中心的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主任由中心领导任命,负责召集、主持中心教学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实验教学相关事务。
第六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成员包括中心领导、实验教学主管副院长、教师代表等,委员会成员名单由中心领导团队提名,经学校审批任命。
第三章 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心实验教学发展规划,制定实验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计划。
第八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中心实验教学质量,制定实验教学评估标准和流程,组织实验教学评估活动。
第九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负责推进教师实验教育培训,组织教师实验教学能力的提升,促进实验教学科研的创新与合作。
第十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负责制定实验教材、实验教具的选用标准,监督实验教材使用情况,推动实验教材建设和实验资源共享。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实验教学事项,总结实验教学工作,交流实验教学经验,汇报实验教学改革成果。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决议经多数成员通过即生效,重大事项需经绝大多数成员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章 纪律和问责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实验教学权益,保守会议及实验教学事务的机密。
第十五条 对于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经学校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