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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18-01-01浏览:47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教学管理,提升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是中心实验教学管理的协调和决策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推进中心实验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实验教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员工的权益。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 中心设立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负责中心的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主任由中心领导任命,负责召集、主持中心教学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实验教学相关事务。

第六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成员包括中心领导、实验教学主管副院长、教师代表等,委员会成员名单由中心领导团队提名,经学校审批任命。

第三章 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心实验教学发展规划,制定实验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计划。

第八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中心实验教学质量,制定实验教学评估标准和流程,组织实验教学评估活动。

第九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负责推进教师实验教育培训,组织教师实验教学能力的提升,促进实验教学科研的创新与合作。

第十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负责制定实验教材、实验教具的选用标准,监督实验教材使用情况,推动实验教材建设和实验资源共享。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实验教学事项,总结实验教学工作,交流实验教学经验,汇报实验教学改革成果。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决议经多数成员通过即生效,重大事项需经绝大多数成员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章 纪律和问责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实验教学权益,保守会议及实验教学事务的机密。

第十五条 对于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示范中心教学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经学校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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