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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8-01-01浏览:47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科研、教学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实验者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集中检查,分区域管理。

第三条 为保证实验室办公、学习、实验的环境安全,实验室实行门禁管理制度(详见《综合实验楼门禁管理规定》)。

第四条 凡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师生要主动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熟悉实验室各项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下属各分实验室、研究室及附属用房。各分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总体负责。实验室副主任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牵头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安全教育

第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各自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实验室在承揽本实验室科研、教学任务外的校内(外)教学、科研任务时,需在明确各自安全责任的基础上,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九条 各分实验室、研究室必须把消防安全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点,对实验室现有的消防设施不得破坏、随意挪动。因特殊需求自行购置的消防器材应置于安全、醒目、方便取用的位置。实验室人员要爱护消防器材,熟悉使用方法,定期检查器材有无损坏、缺失等现象。

第十条 实验室各房间门后张贴有逃生路线平面图,出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需严格按照路线指示图有序逃生,切勿因恐慌发生踩踏现象。实验室所有人员不得随意撕毁指示图,出现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时,及时上报更换。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的电路、水路等必须按规定安装,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接地,禁止超负荷用电。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人员最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严禁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物品按规定摆放,定期检查电源口有无损坏、脱落等安全隐患出现。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电梯的使用,需遵守以下要求: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实验室电梯安全管理员负责监测电梯每日运行情况,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不得随意放置。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分实验室,尤其是存放大量书籍的文献中心,严禁一切烟火,各负责人需定期检查各类物品,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实验进行或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值守,实验结束时必须关闭设备,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并关窗锁门,避免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对实验产生的废液、废渣,实行严格管理。实验者必须将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及生物样品收集后存放到所在实验室指定地点,由实验室统一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标本室需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各类标本的摆放、储存情况并记录在案,保证各类标本的完好无缺。对出现损坏的标本要及时上报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第十七条 人脑标本解剖实验需有专人负责,落实人脑解剖管理措施。妥善处理人脑解剖后产生的生物垃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十八条 事件相关电位(ERP)实验需要使用的医用酒精、棉签、导电膏等,实验室设有专人负责,实行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酒精、棉签、导电膏等物品要妥善处理和保管,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

第十九条 磁共振成像MRI实验室因磁共振系统的特殊性,需在实验室内外张贴各类警示标识,且每日都需对内外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时刻保持实验室在安全且符合要求的环境下运行。

第四章 设备安全

第二十条 各分实验室、研究室需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各自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对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科研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校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分实验室、研究室需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条件,保证水、电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雷电、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腐蚀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精密贵重大型仪器磁共振成像设备、事件相关电位设备,实验室分别安排有专人操作和管理,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操作和拆卸设备。管理人员应注意设备仪器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气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三条 磁共振成像设备管理人员,要时刻监测设备运行情况,保证设备一直处在恒温恒湿且无尘的环境中,对用于维持设备正常运行的空调、冷水机的室外机及时进行清理,防止因自身管理失误导致设备运行出现故障。

第二十四条 对磁共振成像设备、事件相关电位设备的图纸、使用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需按规定存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履行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需及时组织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各分实验室、研究室无法修复的,需及时上报实验室综合管理办公室接待处,由实验室组织维修,有维保协议的,由各负责人及时联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会定期清查本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单位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性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如发现泄密事故,需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会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详情请见实验室管理规定中知识产权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实验室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实验室进行拍照,不得在网上随意发布与实验室有关的信息,不得将实验室信息提供给他人,一旦发现有不遵守规定者,实验室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分实验室、研究室需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六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处置突发事件时遵循先救人、后救物;先控制、后清理;先重点、后一般;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的原则,明确分工,依法规范。对突发安全事故反应迅速,科学处置。

第三十一条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局部起火,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应立即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向实验室及学院领导报告,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请求支援。人员撤离到预定地点后,实验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学生干部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所在的位置。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金属外壳的仪器设备要有充分的接地保护,如仪器设备漏电导致人员触电,首先切断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拉触电者,也不能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电线。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通知医院治疗。磁共振设备因强磁场始终存在,如出现被试随大型金属物体吸附到机器上,应紧急启动失超装置,以保障被试生命安全为先。

第三十三条 机械伤害事故。立即关闭机械设备,停止现场作业活动。如遇到人员被机械、墙壁等设备设施卡住的情况,可直接拨打119火警,由消防队来实施解救行动。将伤员放置平坦的地方,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轻伤员(软组织伤,擦伤,裂伤和一般挫伤等)送医务室治疗处理后再送医院检查;重伤员(骨折及脱位,严重挤压伤,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内脏损伤等)和危重伤员(外伤性窒息引起的心跳骤停,呼吸困难,深度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等类伤员)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调度车辆送医院抢救。若出现断肢、断指等,应立即用冰块等封存,与伤者一起送至医院。

第三十四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实验室人员必须做好事故过程、损失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整理、统计、记录工作。事故现场调查完毕,即可对现场进行善后处理并恢复其正常状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好以后的防范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工作责任心强,在安全管理、规范操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转危为安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者,实验室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管理人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立即上报单位领导。对出现以下现象的行为将予以处理:

1.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各类事故,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2. 对发现事故隐患不报、不采取补救措施;事故发生时不报告、不排险,甚至逃离现场;事故后隐瞒真相、避重就轻、推诿责任或对调查不配合等情况者要从严处理。

3. 对各分实验室、研究室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作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和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对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或违反本规定自行其是的单位和个人,实验室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之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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