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栏目:

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办法

时间:2018-01-01浏览:50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确保实验安全,提升实验教学和科普宣传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中心内的实验室开放给学生和外来人员使用的情况。

第三条 实验室的开放运行旨在为学生提供实验实践平台,为外来人员提供科学知识普及和体验交流,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范围和时间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范围包括实验设备的使用、实验操作指导、科普讲解和参观等。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应根据学期安排、科普活动计划等情况进行,具体开放时间由示范中心管理部门制定和通知。

第三章 使用申请和管理

第六条 学生使用实验室应提前向所在学院、班级或相关教师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实验项目、预计使用时间、参与人员名单等。

第七条 外来人员参观实验室应提前向示范中心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科普参观必须遵循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员有权根据实验设备状况、安全考虑等因素,审核、调整或拒绝使用申请。

第九条 学生和外来人员在实验室内须遵循实验室管理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员有责任向使用人员传达实验室的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每位参与人员充分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严禁擅自修改、拆卸实验设备,一旦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上报实验室管理员。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严禁食用食物、饮用饮料,禁止在实验台上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五章 故障和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若实验设备发生故障,使用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通知实验室管理员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使用人员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员和示范中心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员应建立健全事故记录和处理流程,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验室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暂停使用资格、取消使用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同栏目信息

其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