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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讨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时间:2021-01-01浏览:47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实验管理,提升实验设计和研究水平,特制定《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讨论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实验研究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实验研究、以及使用实验室设备开展的实验研究。包括科研合作实验和委托实验。

第二章 实验讨论形式与时间

第三条 实验方案的讨论内容包括使用实验室设备进行实验的科学性、创新性、严密性与可操作性,以及实验是否符合实验室各项安全、伦理等规定等。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本、硕学生)或使用实验室的实验设备进行的所有实验均需提交实验方案,所提交的实验方案经实验室实验讨论会通过后方可开展实验。经协议特别约定的合作实验和委托实验除外。

第四条 实验讨论会一般由实验室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实验室研究人员均需参加。实验室鼓励全体老师和学生参加实验讨论;神经语言学专业和语言习得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实验讨论会,研究生会纪检部负责签到情况记录,签到情况将进行存档,并作为实验室人员考评指标之一。

第五条 实验方案讨论会按期召开,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三下午。如申请人数少于3人,则取消实验讨论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讨论活动,实验室可酌情考虑。

第六条 实验讨论具体时间与地点:讨论会具体时间为当日中午12:30,会议地点为实验楼四楼报告厅。如有特殊情况,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时间和地点综合办公室将会提前通知。

第三章 实验讨论申请与实验方案提交

第七条 实验室实验讨论需提前向实验室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实验室的要求提供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实验讨论申请者应在每月的25号中午12:00前提交实验讨论申请,逾期提交实验讨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实验讨论申请者需向综合办公室提交导师签字后的实验讨论审批表(见附件1)纸质版1份。此外,实验方案讨论申请者还需一并提交详细的实验方案电子版,实验方案电子版发至实验室邮箱(lcn@jsnu.edu.cn)。

第九条 实验方案应细致严谨、逻辑清晰,突出研究意义和创新。实验方案内容应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实验被试要求、实验语料、实验程序、实验预期、创新之处、研究意义等。

第十条 导师要对申请者所提交的实验方案(初次或二次讨论方案)严格把关,确保实验方案要足够成熟;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实验室实验员、指导教师组成审核小组,对所提交的实验方案(初次或二次讨论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结果如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方案,实验室综合办公室将予以退回,退回的实验方案需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每次实验讨论一般安排3-6个实验,按照申请者提交实验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每次参与实验讨论的名单和顺序。若当月申请者超过6个,超额的申请者则按序顺延到下个月优先安排。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章 实验讨论的程序

第十二条 实验综合办公室于每月28号将实验讨论的实验方案电子版发送给参加实验讨论的老师。讨论会当天,申请者需准备相应数量(20份)的纸本实验方案,供讨论会场发放。

第十三条 实验讨论申请者需准备PPT进行现场汇报。实验方案讨论PPT的内容应符合第十一条之规定。

第十四条 实验讨论中,申请者首先就实验方案进行汇报陈述,时间5分钟。然后由现场老师、同学就汇报内容进行提问和讨论,讨论时间不超过20分钟。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安排秘书做好实验讨论记录,并在实验讨论后整理反馈给申请者,供修改参考之用。同时做好材料归档备查工作。

第十六条 每次实验讨论的具体顺序由综合办公室排定,并在实验讨论前公布顺序名单。

第五章 实验方案讨论结果的表决

第十七条 实验方案讨论结束后,参与实验讨论的所有老师对实验方案是否通过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实验方案讨论结果的判定采取定性(票数)和定量(分数)相结合的方式,参与讨论的老师需从实验设计合理度、研究创新度等方面对每个人的实验方案进行评分和投票(打分表见附件2),通过票数超过(含等于)参与答辩的老师人数的2/3为通过、分数≥60为通过。凡分数和票数有一项不通过的,则最终视为不通过。

第十九条 实验方案直接通过者可直接进入实验预约环节(需提交实验申请单,附件4);修改后通过者,需将方案修改后向实验室提交修改说明,且在导师的准许下进入实验预约环节;方案不通过者,需继续修改实验方案,再重新申请实验讨论,直至方案通过方可进入实验预约环节;选题不通过者,需更换选题后,重新申请实验讨论,直至方案通过方可进入实验预约环节。

第二十条 参与实验讨论的老师应对实验讨论认真负责,切实提高实验室的实验和成果质量。若所讨论的实验方案审查不严,出现严重失误,比如为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论文一部分且该生在学位论文送审中未通过等,则在其实验讨论中投通过票的老师需承担一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实验方案讨论表决的任何老师应对表决的过程严格保密,不得私下向当事学生泄露表决过程和老师意见,以免实验室出现不和谐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实验方案讨论的表决结果和各种形式的老师意见,由综合办公室整理后,统一反馈给实验讨论申请者。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每个人实验讨论次数不超过两次;实验讨论未通过者,下次参加实验讨论的时间至少间隔一个月以上(如,7月份实验讨论未通过,9月及以后月份(含9月)方可再参加实验讨论)。如确需三次讨论,申请者需提供导师签字的详细实验可行性论证。

第六章 实验讨论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二十五条 实验讨论涉及的内容为实验室创新活动成果,严格执行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参与或旁听实验讨论的老师学生以及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传播讨论相关成果。泄露传播实验讨论成果,给实验室和实验讨论申请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讨论申请者应充分重视老师和学生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自己实验创新具有促进作用的意见应在论文发表或学位论文中进行致谢;对实验方案设计和实验结果分析具有重要促进的意见应结合具体情况在论文发表时予以署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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