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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原创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0-01-01浏览:47设置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省教育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江苏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推进我院原创实验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向纵深发展,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保障“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江苏师范大学发布的有关申请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通知,组织学生申报,经示范中心评审小组评定后报送学校。

第二条  项目来源。鼓励教师引导学生参与自己的项目。

第三条  申请人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探索精神,善于独立思考,具备基本的科研素质与能力。学生以个人或团队向学校申请项目,并接受学校的管理,每个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5 名,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位学生原则上主持一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同时最多可再参与另一项。

第四条  鼓励校内教师担任原创实验项目的导师,欢迎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开展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指导教师应具备良好的科研素质和较高的参与热情,鼓励创业实践项目的指导教师实行校内和校外“双导师”制。

第五条  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项目负责人在毕业之前应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任务书,正式启动项目研究与实践。立项之后,指导老师要做到督促、指导的责任,示范中心会每学期定期举行1-2次项目进展汇报会。

第七条  中期检查和验收。示范中心组织评审小组开展中期检查、审阅和验收材料。所有立项项目在每年9月第一周提交中期检查或验收材料。中期检查报告应包含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思路,要提供阶段性的实践活动原始记录。如果项目基本上完成,已经到了投稿、作品送审阶段,则算中期检查优秀;项目尚未开展、无法开展的,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院级项目需提交研究报告,无需正式发表成果;院级项目可作为更高级项目申报的培育项目。

第八条  项目变更。项目进行中涉及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延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示范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予认可。申请延期的项目,延期时间不能超过项目主持人的毕业年限,否则取消项目主持人资格。

第九条  成果管理。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成果,正式出版的,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原创实验项目资助(项目号)”字样;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作品权的,按照学校科学技术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填写项目结题申请表,提交项目工作报告及研究与实践成果,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送到教务办公室,由示范中心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然后报送到学校。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奖励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1)对获得立项的学生,其项目成果可按照《江苏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 9 创新教育学分的规定,认定其相应的学分。(2)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参与学生可获得 1-2 科研创新学分。答辩验收前,学生提交结题报告时可申请个人科研创新学分,由示范中心工作小组根据项目级别及完成情况评议,给出初审结果上报学校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具体学分。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结题验收为优秀的项目组主要成员。

第十三条  大创项目在综测中的加分细则如下:每项大创项目综测加分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可加10分、8分、5分、4分、3分,为督促学生立项之后完成结题,立项加分分布于立项当年、满一年中期检查和结题三个阶段:立项和中期检查优秀加分各占总分的50%;如果中期检查未达到优秀,则50%加分在结题时计算;如果中期检查优秀,结题再次获评优秀,可额外加分。

加分标准:国家级大创项目结项后被评定为“优秀”可加6分,“合格”可加3分;省级大创项目结项后被评为“优秀”可加4分,“合格”可加2分;校级大创项目结项后被评为“优秀”可加2分,“合格”可加1分。

第十四条  指导老师核算工作量加分。项目立项和结项时,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量办法按各占50%的比例折合工作量。指导成效和指导数量亦作为评优、评职称等的参照。

第十五条 评优评奖。当年立项不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综测加分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本章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设备和空间保障。示范中心除了现有实验室的保障,还将提供一些必要的设备和讨论室。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大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项目经费按项目研究周期分阶段划拨,项目立项后划拨50%的项目经费作为启动经费,结题验收合格后划拨50%的经费。凡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审批相关报销单。

第十八条  经费报销流程:示范中心根据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学生)制。学校将项目经费分阶段划拨至各示范中心专有账户中,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后报送示范中心教务办公室进行审核、登记备案,然后交由一支笔签字,最后到计财处报销。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调研、差旅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20%)材料、药品购置费,测试费,软件、小型硬件及小型实验设备购置费等;资料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须与项目有关)等。项目经费在使用中不得超支,申请报销时要提供有关实物清单并办理入库及验收手续。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江苏师范大学语言科学与艺术示范中心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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