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认定范围
第一条 本实验学分认定办法适用于在校外接受实验课程训练或在学术创新和创新创业方面表现出色的学生。
第二章 实验学分认定条件
第二条 学生在校外实验课程或创新教育方面表现出色,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校外实验课程认定条件:
(a) 完成校外实验课程的实验项目,达到相应要求。
(b) 获得校外实验课程指导教师的推荐信,说明学生在实验项目中的表现。
2. 创新教育学分认定条件:
(a) 学生通过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获得奖励,参加各级职业技能(应用能力)鉴定获得各级职业技能(应用能力)证书,参加科学研究公开发表论文或获得专利,承担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等。
(b) 学生在创新教育方面表现出色,取得校外创新教育机构或项目的相关荣誉、成果或证书。
第三章 实验学分认定流程
第三条 学生申请认定校外实验学分或创新教育学分,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1. 学生向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提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实验或创新教育项目完成证明、推荐信等。
2.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根据实验或创新教育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推荐信的评价,决定是否进行学分的认定。
3. 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认可,学生可获得相应的实验学分或创新教育学分,并在学业成绩单上予以记录。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实验学分和创新教育学分的认定标准根据实验项目的难度、创新论文的质量和影响、竞赛级别和获奖等级等综合评定。具体认定标准由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语言科学与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有。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